近一两年来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方面有什么新政策?

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向来是一个老大难问题2017甘肃省职称政策,晋升职称要达到规定2017甘肃省职称政策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2017甘肃省职称政策,更为关键2017甘肃省职称政策的是,岗位比例有限制,晋升名额有限制,僧多粥少,使得中小学校职称晋升竞争激烈,好多老师望而却步,好些年都晋升不了高一级职称。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好在近一两年来国家和各地都出台或即将出台教师职称晋升新政策,以往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之难即将成为历史,广大中小学校的老师们晋升职称将会变得容易一些,老师们真的有福了。

甘肃省教师职称晋升新政策。

2019年的时候,甘肃省就出台了教师职称晋升新规定,其中的一条就是中级和高级职称向乡村教师倾斜。城市学校教师晋升职称要受岗位比例限制,但是乡村教师晋升职称就有了倾斜政策,乡村小学教师晋升中级职称只要符合条件,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另外,乡村教师只要满30年教龄,符合相关规定,晋升高级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该省乡村学校的教师受益多多,在县城学校工作的50多岁的老教师,有好多还是中级职称,但是在乡村学校工作的老教师,都已顺利晋升为高级教师了。同样,乡村小学的教师,晋升中级职称就要比中学教师和县城以上教师快得多。

国家教师职称晋升新政策。

去年《教师法》修订稿中更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有关职称晋升的新政策,该修订稿明确,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晋升不再受岗位比例限制,只要达到职称晋升的规定就可以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了。

以往教师职称晋升更大的瓶颈不在于业绩条件是否能够达到,而是岗位比例的限制,也就是僧多粥少,从而导致教师职称晋升并不容易,新政策出台之后,就会破解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晋升的难题,是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福音。

2017甘肃省职称政策他地区教师职称晋升新政策。

网上消息,山东省、广东省和山西省也先后出台了教师职称晋升的新政策,有网友称,山东省下发通知,中小学教师教龄满20年,就可以直接申请正高职称了。原先中小学校很少设置正高级职称,近年来有的地方开始在中小学校增大正高级岗位的比例。广东省也有教师职称晋升方面的新政策、新动向。

如果20年教龄就可以申请正高级职称的话,那么一位中小学教师在四十岁左右就可以晋升正高级职称了,这在过去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别说正高级职称,就是晋升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看来中小学教师们的好日子来了。

我相信,全国各地都会出台教师职称新政策的。中小学老师们,不知道你们所在地区职称晋升方面有没有什么新变化和新政策?欢迎讨论,欢迎留言。

[甘肃省]2017甘肃省职称政策,2017甘肃省职称政策最新

甘肃省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条件及工资

基本条件:

学历、年限

1、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的出站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能胜任副高级职务,

可转正定职,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

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5

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

4、高校教师、中专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以外的其他系列,大专毕业

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

5、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中专教师、高中教师、技校理论课教师以外的其他系列,中

专毕业在县(不含市、区)、少数民族州(含州)以下和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

苦条件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

年以上,允许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职称评审回避原则

甘肃政法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试行)

为保证我校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 *** 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6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职称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人员

本回避制度适用于参加我校职称评审相关会议的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

二、回避情形

1.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师承关系: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系同一位导师或者存在师生关系。

3.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公正的其他人员。

三、回避原则

1.存在回避情形的人员应主动回避。有关人员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项工作的其他人员要提醒其回避,回避后有关工作方可继续进行。

2. 违反本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经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取消该人员或其配偶、子女、亲属以及师友的评审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