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省级和省教委级奖。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大意义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省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二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第七条 只有获得省教委级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奖。第八条 只有获得省级一等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九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地、州、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 *** 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中央在甘教育单位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委推荐。第十条 不属于同一地、州、市或同一所高等学校的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个人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州、市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以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工作,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省级一等奖的项目,应当报省 *** 批准。第十二条 省教委临时成立教学成果评奖办公室,并聘请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教育类型在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第十三条 省教育委员会对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6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委员会裁定。第十四条 评审教学成果奖可向申报单位适当收取评审费。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第十六条 省教委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类型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奖细则。第十七条 奖金来源:省属单位获奖的项目,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由甘肃省评奖并经甘肃省人民 *** 批准授奖的项目,其奖金由委托部门支付。同时获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更高一级奖金奖励,不重复颁发奖金,但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第十九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省教委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 *** 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 *** 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 *** 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 、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 *** 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 *** 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一)、2021年新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二)、2021年内蒙古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三)、2021年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四)、2021年宁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五)、2021年河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六)、2021年贵州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七)、2021年河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八)、2021年甘肃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九)、2021年青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十)、2021年黑龙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中国银监会、中国 *** 、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
甘肃省2022年职称评审政策
一、时间步骤
2022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8月下旬开始,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开启时间为8月25日24时,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全省评审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一)安排部署。按照《2022年度甘肃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高评会组建单位)于2022年8月25日前下发本系统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含中级评委会),对评审范围和层级(委托评审情况)、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评委会召开时间等具体事项作出具体安排。评审工作通知报省职改办备案。
(二)个人申报。9月30日前,申报人需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 *** 见信息系统“职称培训”模块《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职称使用说明书(申报人版)》)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中级职称同步进行,务必在9月30日截止时限内完成个人申报。
(三)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才错峰申报,对申报材料随报随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提交上一级审核部门审核。
(四)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原则上在评委会公布的接收材料截止期限5日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并提交评委会工作机构审核。
(五)答辩评审。各高评会工作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各级职改部门材料联审、抽查应在评委会召开5日前完成)组织召开职称答辩评审会议。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职改办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公示发证。评审会议结束后,由各评委会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和线下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原则上于12月31日前单独或联合各级人社部门印发职称资格文件,同时在信息系统完成电子证书用印工作。评审通过获得职称人员可在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登录下载职称电子证书。
甘肃省职称申报可以被打回几次
甘肃省职称申报被打的次次数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查询相关 *** 息显示甘肃省职称的申报只要条件不满足都会被打回,没有对职称申报的打回次数设置限制。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教师职称评审应如何整理材料?
很高兴回答题主甘肃省职称弄虚作假的问题。教师职称是老师的荣誉,更与工资挂钩,很多老师抱怨教师职称少,当老师有机会评职称时,应当好好把握这个机会,在职称评定前,该如何整理材料呢?其实,教师职称评定的材料都需要提前准备,临时抱佛脚是不现实的。
一、身份证、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公开课证明、计算机等级证明和教师资格证都需要原件和复印件。自己可以事先将这些证件复印好,并在复印件上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属实”,加盖学校宣章,并签上校长名字。按照评审材料上的顺序编上序号,刚开始可以用铅笔编号,以便后面更改序号。
二、复印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表和届满考核表。同样要在复印件上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属实”的字样,加盖学校宣章,签上校长名字。
三、复印任现职以来的各种获奖证书、论文和课题研究成果,同样需要在复印件上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属实”的字样,加盖学校宣章,并签上校长的名字。
四、由学校出具任现职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证明材料,包括班主任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不需要复印件。
五、准备好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简历,写好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准备好指导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情况证明材料,更好有青年教师获奖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指导三位以上的年轻教师。
六、民主测评满意度调查表,这一项很重要。在评职称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七、将以上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分开,原件按顺序装好,并贴上标签。将复印件按照评审材料的顺序整理好,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放在相应的位置,然后到打字复印部去做成一本书。
八、评职称时,需要的就是两个档案袋,一个装原件,另一个装复印件(书)。另外,还需要填A3大小的两张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并交到教育局指定人员处待审核。
职称可以说是教育领域的“潘多拉魔盒”,评了职称犹如打开了魔盒,各种灾难不期而至!
1.转变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观念。以前老师废寝忘食、通宵达旦地工作没人抱怨说辛苦;以校为家,以学生为子女,老百姓服气!职称风一刮,老师开始顾虑面子,追求虚荣,甚至为申报高级职称而走后门拉关系,本来是好好的传道授业解惑人,活生生地蜕变成心生“邪念”的投机分子。
2.败坏了校风。有的学校领导经此风一刮,复苏了私念,评职称成为甘肃省职称弄虚作假他们敛财的时机,对优秀老师故意设置障碍,对“大方 ”的平庸之辈抛出诱饵,以前清高的书呆子们心有灵犀,都争先恐后地讨好、巴结领导,长此以往,严重败坏了校风。
3.恶化了同事关系。能力相当、学历相当、绩效相当、教龄相当的教师,以前忙于本职工作的同时,见面点头、微笑致意、问声好是常规,起码体现了与人为善的情怀;自职称评定,被区分等级后迎面而过都熟视无睹,稍无声息地恶化了同事关系。
4.隔离了干部群众关系。怪现象层出不穷,以前认为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校长显了原形,原来是蝇营狗苟之辈,抛弃大半生的好名声人,用权力换取利益;与自己走的较近的张三李四受亲睐,负责饭堂、负责校企合作、负责招生的“领导”,多年与教学无干系,反而“职”上有名,辛辛苦苦奋斗在一线上的班主任教师却寂寂无闻,严重隔离干群关系。
5.教会了教师弄虚作假。高级职称申报资料含教学论文, 但教学论文请人捉刀的比比皆是,甚至个别学校领导还明目张胆地介绍什么杂志社,写作、出版一篇论文一条龙服务下来收多少钱,教会了教师弄虚作假!
创建于2019.7.7
我是朱朱老师,我去年刚评上中学高级教师,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下,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资料如何整理。资料一般包含以下方面甘肃省职称弄虚作假:
1.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推荐人员花名册。(人事局、教育局准备)
2.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本人签名原件)
3.表彰考核证明材料。①综合表彰奖励证书(指教师获得的以党委、 *** 名义,或以教育行政部门联合 *** 人事行政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②单项表彰奖励证书(指教师获得的以党委、 *** 所属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③5年年度考核表(3年或3年以上优秀得满分)。
4.学校综合评议一览表。(学校提供)
5.学历学位信息登记表和毕业证书。(需网上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专业技术证明材料,包括继续教育证书、现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聘书、职称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证书、水平能力测试表。
7.德育工作证明材料。①班主任工作证明,班主任任职评价,班主任工作总结;②课外教育引导,包含家访记录、照片、总结,和课外活动记录、评价表、照片,还有班会课记录;③课内教育管理,包含与留守生、贫困生、双差生的谈话记录。
8.教学工作证明材料。①教学工作量证明(一般年总课时数720左右)和教学工作总结,还有3年课程表和任课老师表;②3年备课批改检查等级,日常教案和优质课、观摩课记录表;③指导青年教师记录表和成果证明材料,平时作的讲座、报告材料。
9.教研工作证明材料。①校本课程开发,包含第二课堂活动、综合实践活动课、 科技 创新、研究性学习等方面的课程开发材料;②课题研究的立项、阶段性成果、结题报告和证书。
10.育人成效证明材料。①学生获得的三好学生、美德少年等荣誉证书;②获得的优秀班集体、团支部等证书。
11.教学成效证明材料。①3年在本校同学科教学质量考核等级;②学生参加竞赛的获奖证书。
12.教研成果证明材料。①教师本人参加的各种教学竞赛获奖证书(讲课和说课);②各种论文、著作、案例、经验总结的获奖证书。
13.个人业务总结。
14.农村工作证明、支教证明,援疆、 *** 、援外证明。
总之,评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各位教师多年认真准备。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教师职称整理的材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
1 推荐报告
2 资格审查报告
3 身份证复印件
4 年度考核证明
5 继续教育证明
6 甘肃省职称任职资格审批表
7 甘肃省申报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简表
8 申报职称任职资格业绩汇总审核表
9 讲课题目确认表
10 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推荐答辩情况记录表
11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职称评审复验花名册
12 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13 教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14 职称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15 聘任文
16 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17 论文原件、复印件(知网截图)
18 照片
19 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推荐答辩情况记录表
各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装订目录,职评文件规定,档案袋封面上有,只需按顺序放。
甘肃省教师职称评审条件2022
2022年甘肃省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助理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甘肃省]甘肃省职称弄虚作假,甘肃职称代办](/zb_users/upload/editor/water/2022-12-21/63a30bcb6ab77.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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