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2年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是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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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依法设立、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经甘肃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主管单位为甘肃省司法厅。

现有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及分所)558家,个人会员(执业律师)7804人。律师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甘肃省]甘肃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甘肃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律师职称评定办法

一、律师怎么评职称

1、人事部门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律师是这样的,首先你拿到的是职业资格证书,等一年实习以后,你拿到的是执业资格证。分为ABC三个等级。

A证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

B证是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

C证是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线。

2、A证可以在全国使用;B、C证可以在当地使用。如果你只是取得了B证或者C证,但是志存高远想在全国执业,则可以先通过自考(非在校)或者成考(在校)拿到本科学历,然后重新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全国线。

3、律师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律师,一级是高级律师、二级律师是副高级律师、三级律师是中级、四级是初级职称,原则上需要外语等级考试,但如果你是业务骨干,外语考试也可以免试。

4、律师的业务能力,应该是由当事人自己来评价的,但实践中律师的职称是由人事局根据律师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二、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律师是怎么划分等级的?

律师一级算更高级;

律师的职称有5级,律师助理是更低一级,然后是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其中律师助理和四级律师是初级职称,三级是中级、二级是高级(副高、相当于副教授、高工)、一级是正高级

按职称高低分1、2、3、4级律师

律师的级别和基本条件分别为:

一、律师助理的条件

1、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四级律师的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获法学硕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3、高校法律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4、高校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律师助理职务二年以上,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三、三级律师的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2、获法学硕士学位,担任四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律师工作四年以上,担任四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4、本科学历,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5、法律大专毕业,工作年限满十年,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6、法律中专毕业,工作年限满十五年,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四、二级律师的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获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2、高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法律大专毕业,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担任三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4、法律中专毕业,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担任三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五、一级律师的条件

1、担任二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2、法律大专毕业,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担任二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法律中专毕业,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担任二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什么是“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这些职称评定都有什么具体标准啊?

一级律师甘肃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据律师工作需要设置甘肃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的律师职务之一,属更高一级职务。

其职责为甘肃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 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 *** 人参加诉讼;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研究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级律师,中国根据律师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律师职务之一,属高级职务。

其职责为:担任疑难或重大民事案件 *** 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 *** 人参加诉讼;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组织有关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级律师,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律师专业知识,一般了解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并结合国家和本省律师实务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

扩展资料: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一级律师任职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二级律师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国语。

三级律师任职条件: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

(3)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 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参考资料来源:一级律师-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来源:二级律师-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来源:三级律师-互动百科

律师职称怎么评定

律师职称怎么评定:

1 、专业理论知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 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 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2 、工作能力与经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办理较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 辩护词、 *** 词等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3) 具有指导实习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3 、论文与论 ( 译 ) 著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3500 字以上 ) 。

(2) 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本专业学术论 ( 译 ) 著或法学教材 1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 。

4 、工作业绩与成果 ,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 :

(1) 参与过 2 项以上县级以上 *** 或 *** 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在 *** 案件中 , *** 意见被采纳 , 做出重大改判 , 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 1 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 1 件以上。

(3) 参加过 1 个以上省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 , 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

(4) 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 10 件以上或办理 1 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 , 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6 件以上。

甘肃省职称评定新规内容是什么?

2018年8月2日甘肃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甘肃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从2018年起,省上不再统一制定跨系列(专业)评价条件标准。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有问题实行“零容忍”,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甘肃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1、不再统一制定跨系列(专业)评价条件标准。

《意见》明确指出,从2018年起,省上不再统一制定跨系列(专业)评价条件标准。省级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牵头制定本系列(专业)正高、副高、中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重点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省、市、县属单位适当区分。评价条件标准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必须按“作出贡献”来衡量,把基层人才“作出贡献”与省市属单位人才“作出贡献”区别开,按“跳一跳够得着”制定。正常晋升职称的评价条件标准以“作出贡献”来衡量;破格晋升职称的评价条件标准以“作出突出贡献”来衡量,让人才通过不懈努力能达到。品德和能力评价暂以定性评价为主,逐步实现量化评价。业绩贡献条件实行量化评价,可参考甘肃省过去评审标准,体现最新要求;也可实行量化赋分办法,对奖项、荣誉称号、项目等各项业绩通过量化赋分体现出来;还可先将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按一定比例实行模块化赋分,再将业绩贡献量化赋分。

2、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

《意见》指出,要突出品德标准。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有问题实行“零容忍”,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申报造假“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从2018年职称评审开始,各级职称材料审核部门和评委会工作机构,要实行申报造假、弄虚作假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制度,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逐步纳入国家和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上将配套出台职称诚信体系建设政策。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对各部门、各单位查实的在科技奖项、项目、竞赛等团队合作中,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在职称审核评审中按申报造假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意见》还指出,职称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对全省申报中、初级职称人才和在基层、艰苦单位人才申报所有层级职称不作要求。对省市属单位申报高级职称人才不作硬性要求,确实需要评价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职称改革政策调整期暂按以下办法区别对待:

(1)不作论文要求。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暂定为:县以下基层、省市属艰苦单位、全省申报中初级职称的人才。

(2)不作限制性要求。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和藏医药人才,工程技术、艺术、翻译、工艺美术系列申报副高级职称人才,各类企业申报企业有效高级职称的人才,应用型、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前述人才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教案、病历等。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在制定的评价条件标准中,要明确本系列(专业)代替论文项目的具体名称、衡量标准。

(3)其他人才暂按我省已有规定执行。另外,从2018年起,论文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准,包括:国外索引收录、国内核心刊物、权威报刊、相关学术会议宣读和省级刊物。“公开发行”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论文篇数要求除“不作要求”和“不作限制性要求”的情形外,暂按我省已有规定确定。

4、放宽省、市属单位人才专业限制。

《意见》明确,要注重能力,分类破除专业、资历、学历等限制。

(1)放宽省、市属单位人才专业限制。在专业上以相近或相邻专业进行审核,重点考核能否胜任工作,是否符合申报层级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2)不强调专业对口。对基层、艰苦单位、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人才,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对口,对少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对口的,只要学历符合要求,不再强调专业对口,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以上,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专业技术工作即可。

(3)放宽职称台阶要求。对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人才,在职称层级台阶上,要尽量实现逐级晋升。对少数总专业年限符合要求,低一级职务每缺一个层级台阶增加1年总专业年限,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4)鼓励公务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高层次人才,除“以考代评”系列(专业)外,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职称。另外,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考核认定职称和评审职称的同等待遇,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获得资格后仍按编外聘用,转为编内人员后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各用人单位要与编内人员一并推荐,但在推荐、公示时要说明情况,在报送申报材料时要备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