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之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以及标准、计量工作等。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省级和厅、局(地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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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国家级奖励的项目,经审查后由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请奖,也可以通过行业归口部门向国家请奖。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即填补省内空白);
2.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 *** 、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注:经济效益应以年净增利税或节约价值计算)第五条 奖励分三等:
奖励等级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奖状 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 证书3000元
三等奖奖状 证书1000元第六条 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的,报省人民 *** 批准,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的限制。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经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中央在甘的单位为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所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也可以按照省属归口关系进行申报。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程序同前款。
(四)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应随时进行,成熟一项,申报一项。
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应填报“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申报表”。属科技成果的,应附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技术鉴定证书》,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报告和成果应用情况及证明、论文等(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属推广成果应报送推广应用情况总结和推广应用该项成果的主要地区县级行政部门的书面证明。属科学技术管理的,应报送系统的总结材料或研究报告,以及应用证明材料等。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凡成果归属或署名意见不一致者,暂不奖励。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根据需要拨款;各地、州、市批准奖励的奖金由地方财政经费中开支;属省级各部门批准奖励的由各部门的经费中开支。
地、州、市(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地、州、市(厅、局)自行制定。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甘肃职称晋升省级科技奖励,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甘肃职称晋升省级科技奖励,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 ***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甘肃职称晋升省级科技奖励: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职称晋升省级科技奖励;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 *** 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服务全省发展、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和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甘肃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省人民 ***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任期3年;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确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等相关实施规则,组织开展评审活动。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八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本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四)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本省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增设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和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各1项。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2项;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授奖占比分别为15%、35%、50%。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是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
(一)市、州人民 *** ;
(二)省人民 ***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四)中国人民 *** 驻甘有关单位;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符合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具有提名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择优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 ***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第五条 省人民 ***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 *** 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其中甘肃省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五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第二章 奖励范围第六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第七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省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科学普及和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一名,可以空缺。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特等奖不超过二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一百五十项。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 *** ;
(二)省 ***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人民 *** 驻甘有关单位;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2022年甘肃省评正高级职称时那些奖项有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以上奖项在2022年甘肃省评正高级职称时有很大的作用的,只要获得了这两个奖项,就会有很大的可能成功评上。
甘肃省医学卫计委晋升副高必须要有科研成果奖吗
不是必需条件,但有的话肯定更有优势。
参考文件: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甘职改办[2001〕6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卫生处(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基 本 条 件
第四条 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行医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二)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三)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四)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县(不含市、区)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六)申报副主任护师人员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获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者,可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础和前提。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一)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应在称职以上,并且至少要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
(二)对于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9名;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三等及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7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及地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5名者;或因专业技术成绩突出,获地(州、市)以上党委、 *** 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三)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排在前4名者;或获县(市、区)党委、 *** 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或获地(州、市)卫生处(局)授予的本地区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良好。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连续 3年为优秀者,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者,应解聘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1年以上。年度考核成绩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入其申报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以保证考核的真实性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性。
第八条 卫生技术职称外语考试语种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医古文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分为A、B两个等级。
(一)申报高级职务者一般应参加A级考试。在县(不含市、区)及县属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参加B级考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A”级考试:
1、获得医学博士学位;
2、出国留学获得医学硕士学位;
3、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进修1年以上,并经组织考核外语已达到‘四会”(听、读、说、写)水平。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B”级考试。
1、获得医学硕士学位或医学研究生班毕业;
2、参加国际上承认的外语考试机构组织的出国外语考试合格;
3、参加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
4、单独发表译文或出版译著累计10万以上印刷符号。
(四)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可免试外语。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1、年龄在55周岁以上申报正高级技术职务;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3、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15年以上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4、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定额内人员,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5、任现职以来,获地、州、市或厅局系统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 卫生技术(不含护理)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操作计算机。
(一)1980年(含1980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达到合格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合格,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1、1980年(不含1980年)前参加工作;
2、在少数民族州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暂不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1、年龄达50周岁以上;
2、在县(不合市、区)和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3、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参加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证书;
2、参加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组织的计算机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获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含教学)工作3年以上。
第十条 从事医学专业的经历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在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35周。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在所从事专业科别的病房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0周。
(二)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在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30周。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在所从事专业科别的病房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80周。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实际工作时间,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应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临床副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在任现职期间诊治本专业病人不少于300例,其中书写住院病历不少于200例,甲级病历达98%以上。门诊时数每年不少于35个工作日。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为据。对于临床医学外科专业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及妇产科专业的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作为术者或者之一助手完成手术不少于300台次,其中大中型手术不少于60台次,耳鼻咽喉科专业作为术者完成手术不少于 50例次,中医骨科专业作为术者或者之一助手完成手术不少于100台次,以正确规范的手术记录为据。
(二)申报临床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每年诊治本专业病人不少于150例,诊治病例中,复杂疑难病例不少于40%,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为据。对于临床医学外科专业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及妇产科专业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作为术者或之一助手完成大、中型手术不少于150台次,其中大型手术不少于70台次。耳鼻咽喉科专业作为术者完成手术不少于70例次,以正确规范的手术记录为据。
第十二条 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平均取得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须达到5-10学分,二类学分须达到15?20学分,并获得《继续教育证明书》。其中:
(一)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 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 5?10学分。
(二)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15学分。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临床副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须到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半年。
第十四条 凡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 审 条 件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省级三等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二)符合下列9项中的3项。
1、主持完成列入地(州、市)、厅(局)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已通过地(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三等奖1项,或县级一等奖2项;
3、作为前2名作者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地、州、市范围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至少有2篇之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6、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7、列入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
8、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9、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地(州、市)以上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或被确定为厅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地(州、市)党委、 *** 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县(市、区)党委、 *** 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1?3条,可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条件中的一款,可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者,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或作为前3名完成者,获国家级三等、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二)符合下列9项中的3项:
1、主持完成列入国家部委、省科技厅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已通过省、部级鉴定,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2、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1项;
3、作为之一作者或执笔人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在省内主持完成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经省卫生厅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至少有3篇之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
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6、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12万字以上;
7、列入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并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
8、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常务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9、专业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确定为省“333”’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得省委、省 *** 授子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或获地(州、市)党委、 *** 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1?3条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
参考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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