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评审条件

助理(初级)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中专毕业满5年,大专毕业满3年,本科毕业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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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中专毕业满15年,大专毕业满7年,本科毕业满5年(以上还要取得助理职称满4年,另外,毕业证和评审专业不一样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的属于跨专业,跨专业要求毕业年限在增加2年)

中级评审一年只有一次机会,每年9月份开始,次年2月左右可查询(但查询一般都显示是当年12月份下证)

副高:大专毕业满20年,本科毕业满5年,同时要求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甘肃省已经于2019年全面实行职称证书电子版,不在颁发纸质版证书,所有的证书都可以通过网上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查询。

[甘肃省]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甘肃省职称评审条件2022

2022年甘肃省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要求及注意条件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

1、中专毕业生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二年工作经验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才能成为助理级职称资格;

2、大专毕业生,一年工作经验,才能成为助理级职称资格;

3、本科毕业生,一年工作经验,定助理职称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可初定中级职称资格;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资格。

以上资料符合条件,经审核后,在一个月至三个月内评审完毕,颁发国家职称及相关资格证书。

职称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甘肃省职称评定新规

甘肃省职称评定新规如下:

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诚信承诺,无不良诚信记录,近5年单位考核合格具有博士学位人员需2年及以上单位考核合格。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定,申报人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一年度在本市申报评审两个(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同时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2年,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的专业与申报人现所从事专业须相同或相近,并至少满2年从2023年起,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为理工类,且毕业后满2年及以上方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甘肃职称评审是怎么进行的?

01、初级职称评审评审条件要求:

大专:3年,本科:1年,专业相同或相关(专业不符需按照职称评审评审条件要求延长2年时间)

02、中级职称评审评审条件要求:

具备初级职称:初级四年后,晋升中级职称,同样,学历专业也得满足

不具备初级职称:大专七年,本科五年,研究生三年,博士一年

除此之外,人才业绩、论文、专利也有详细要求。

03、高级职称评审评审条件要求:

高级职称评审前提以具备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最基础,从而满足:

具备中级职称:5-7年后,晋升副高级职称

不具备中级职称:11年后,直接办理副高级职称

除此之外,人才还需要在业绩、论文和专利层面满足职称评审条件要求。

甘肃省2022年职称评审政策

一、时间步骤

2022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8月下旬开始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开启时间为8月25日24时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全省评审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一)安排部署。按照《2022年度甘肃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高评会组建单位)于2022年8月25日前下发本系统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含中级评委会),对评审范围和层级(委托评审情况)、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评委会召开时间等具体事项作出具体安排。评审工作通知报省职改办备案。

(二)个人申报。9月30日前,申报人需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 *** 见信息系统“职称培训”模块《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职称使用说明书(申报人版)》)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中级职称同步进行,务必在9月30日截止时限内完成个人申报。

(三)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才错峰申报,对申报材料随报随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提交上一级审核部门审核。

(四)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原则上在评委会公布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的接收材料截止期限5日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并提交评委会工作机构审核。

(五)答辩评审。各高评会工作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各级职改部门材料联审、抽查应在评委会召开5日前完成)组织召开职称答辩评审会议。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的,应书面征得省职改办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公示发证。评审会议结束后,由各评委会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和线下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原则上于12月31日前单独或联合各级人社部门印发职称资格文件,同时在信息系统完成电子证书用印工作。评审通过获得职称人员可在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登录下载职称电子证书。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甘肃国土自然资源职称评审;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国土资源法规、规章的解释及清理、汇编工作。

(三)调控与科技处。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年度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科技成果推广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四)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省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省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并承办计划指标的上报和分解下达工作;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审查市州、县区(市)、乡镇土地利用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五)财务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承担国家、省财政拨付的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对各项非税收入(含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审计处。

组织对市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厅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国土资源项目及厅承担的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厅机关及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厅机关及所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七)耕地保护处。

负责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八)建设用地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有关制度和规定;承办报国务院和省 *** 批准的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和安置落实情况。

(九)地籍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格;指导管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十)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城乡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节约集约评价工作;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组织实施基准地价等地价制度;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和土地估价结果备案。

(十一)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及地质勘查专项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及勘查资质管理,组织拟订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协助国土资源部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矿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规配套的有关规定、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矿业权申请,颁发许可证;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收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十三)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检查监督和指导;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管理工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组织省内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四)地质环境处。

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的管理,组织拟订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及预报;组织认定、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

(十五)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市州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职称评审和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