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证书丢失了能不能补?怎么补?

职称证书丢甘肃省职称可以补着申报吗了能补。在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发证书甘肃省职称可以补着申报吗,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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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人社部门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更换)登记表》,并按有关要求如实填写。

2、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要求正版)。声明内容应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书名称、证书上甘肃省职称可以补着申报吗的单位名称及从事专业类别、职称级别及名称、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

3、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发证书。

4、人社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给予补发新证。

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证补发(更换)申报表》。

2、获得本资格时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原件或人事部门档案室加盖审核章的复印件。且要字迹清晰,易于辩认。

3、登有本人遗失声明的报刊。

注意事项:

1、2019年7月起,初、中级、高级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均是电子证书。之前颁发的纸质证书是没有录入电子证照库的,职称证书丢失后按照以上办法补办。

2、实行电子证书以后,不再统一发放纸质证书。职称电子证书设置电子印章、验证码、二维码等多重数字化防伪。加盖核准公布部门电子印章的职称电子证书,与职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甘肃省职称可以补着申报吗我市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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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副高职称可以提前申报么

甘肃省建筑工程副高职称不可以提前申报职称评审是一项严肃认真,而且细致的工作,而材料审核又是重中之重,审核者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所有材料进行认真甄别,防止有人虚报或造假,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所以现场审核必须慎之又慎,审核员必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因此,所有人员的材料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核,不能提前。

甘肃省2022年职称评审政策

一、时间步骤

2022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8月下旬开始甘肃省职称可以补着申报吗,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开启时间为8月25日24时甘肃省职称可以补着申报吗,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甘肃省职称可以补着申报吗,全省评审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一)安排部署。按照《2022年度甘肃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高评会组建单位)于2022年8月25日前下发本系统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含中级评委会),对评审范围和层级(委托评审情况)、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评委会召开时间等具体事项作出具体安排。评审工作通知报省职改办备案。

(二)个人申报。9月30日前,申报人需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 *** 见信息系统“职称培训”模块《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职称使用说明书(申报人版)》)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中级职称同步进行,务必在9月30日截止时限内完成个人申报。

(三)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才错峰申报,对申报材料随报随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提交上一级审核部门审核。

(四)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原则上在评委会公布甘肃省职称可以补着申报吗的接收材料截止期限5日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并提交评委会工作机构审核。

(五)答辩评审。各高评会工作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各级职改部门材料联审、抽查应在评委会召开5日前完成)组织召开职称答辩评审会议。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职改办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公示发证。评审会议结束后,由各评委会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和线下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原则上于12月31日前单独或联合各级人社部门印发职称资格文件,同时在信息系统完成电子证书用印工作。评审通过获得职称人员可在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登录下载职称电子证书。

职称申报时公示期可补充材料吗

职称申报时公示期是不可以补充材料的。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 *** 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更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 *** 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