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参照公务员后如何套改工资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迁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扩展资料:
参照公务员套改工资要求规定:
1、省直批准参照管理单位,其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党校、行政学院等仍有部分内设机构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的参照管理单位,其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事业单位相应工资制度;市、州、县可参照执行。
2、2006年6月30日前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参公管理登记确定的行政职务套改工资,并按实际任职时间累加计算任职年限。
3、对原来担任领导职务,参公登记时由于组织原因(非个人原因)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可按领导职务工资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
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后工资套改的依据和政策。
无行政职务的市、区属参公单位人员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我们这里副高职称套改为正科级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中级职称和工龄较长的初级职称人员套改为副科级。
中级职称转参公工资怎么套改
首先,参公不是职称。只能说事业编如何转变为参公编,可以走调任程序,事业单位副科以上职务实职满两年,在参公单位有相应空缺职务和编制的情况下,可以调去参公单位任职,从而实现转换。
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任何政策的制订出台都应体现社会的进步。希望政策的制订者多考虑考虑这些知识分子,这些同志不是新进人员,而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事业单位,今天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他们已经干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专业技术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工作,取得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了中、高级职称,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如果仅仅因为一个单位管理模式的改变要退回原点的科员身份,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我们认为于法、于理、于情都是说不过去的。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并行的要求是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甘肃事业单位参公职称套改,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全新第四代汉兰达耀世登场
广告
全新第四代汉兰达耀世登场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 *** 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