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评定新规内容是什么?
2018年8月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从2018年起,省上不再统一制定跨系列(专业)评价条件标准。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有问题实行“零容忍”,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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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1、不再统一制定跨系列(专业)评价条件标准。
《意见》明确指出,从2018年起,省上不再统一制定跨系列(专业)评价条件标准。省级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牵头制定本系列(专业)正高、副高、中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重点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省、市、县属单位适当区分。评价条件标准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必须按“作出贡献”来衡量,把基层人才“作出贡献”与省市属单位人才“作出贡献”区别开,按“跳一跳够得着”制定。正常晋升职称的评价条件标准以“作出贡献”来衡量;破格晋升职称的评价条件标准以“作出突出贡献”来衡量,让人才通过不懈努力能达到。品德和能力评价暂以定性评价为主,逐步实现量化评价。业绩贡献条件实行量化评价,可参考甘肃省过去评审标准,体现最新要求;也可实行量化赋分办法,对奖项、荣誉称号、项目等各项业绩通过量化赋分体现出来;还可先将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按一定比例实行模块化赋分,再将业绩贡献量化赋分。
2、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
《意见》指出,要突出品德标准。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有问题实行“零容忍”,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申报造假“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从2018年职称评审开始,各级职称材料审核部门和评委会工作机构,要实行申报造假、弄虚作假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制度,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逐步纳入国家和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上将配套出台职称诚信体系建设政策。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对各部门、各单位查实的在科技奖项、项目、竞赛等团队合作中,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在职称审核评审中按申报造假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意见》还指出,职称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对全省申报中、初级职称人才和在基层、艰苦单位人才申报所有层级职称不作要求。对省市属单位申报高级职称人才不作硬性要求,确实需要评价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职称改革政策调整期暂按以下办法区别对待:
(1)不作论文要求。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暂定为:县以下基层、省市属艰苦单位、全省申报中初级职称的人才。
(2)不作限制性要求。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和藏医药人才,工程技术、艺术、翻译、工艺美术系列申报副高级职称人才,各类企业申报企业有效高级职称的人才,应用型、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前述人才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教案、病历等。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在制定的评价条件标准中,要明确本系列(专业)代替论文项目的具体名称、衡量标准。
(3)其他人才暂按我省已有规定执行。另外,从2018年起,论文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准,包括:国外索引收录、国内核心刊物、权威报刊、相关学术会议宣读和省级刊物。“公开发行”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论文篇数要求除“不作要求”和“不作限制性要求”的情形外,暂按我省已有规定确定。
4、放宽省、市属单位人才专业限制。
《意见》明确,要注重能力,分类破除专业、资历、学历等限制。
(1)放宽省、市属单位人才专业限制。在专业上以相近或相邻专业进行审核,重点考核能否胜任工作,是否符合申报层级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2)不强调专业对口。对基层、艰苦单位、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人才,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对口,对少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对口的,只要学历符合要求,不再强调专业对口,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以上,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专业技术工作即可。
(3)放宽职称台阶要求。对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人才,在职称层级台阶上,要尽量实现逐级晋升。对少数总专业年限符合要求,低一级职务每缺一个层级台阶增加1年总专业年限,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4)鼓励公务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高层次人才,除“以考代评”系列(专业)外,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职称。另外,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考核认定职称和评审职称的同等待遇,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获得资格后仍按编外聘用,转为编内人员后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各用人单位要与编内人员一并推荐,但在推荐、公示时要说明情况,在报送申报材料时要备注说明。
甘肃省2022年职称评审政策
一、时间步骤
2022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8月下旬开始,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开启时间为8月25日24时,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全省评审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一)安排部署。按照《2022年度甘肃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高评会组建单位)于2022年8月25日前下发本系统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含中级评委会),对评审范围和层级(委托评审情况)、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评委会召开时间等具体事项作出具体安排。评审工作通知报省职改办备案。
(二)个人申报。9月30日前,申报人需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 *** 见信息系统“职称培训”模块《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职称使用说明书(申报人版)》)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中级职称同步进行,务必在9月30日截止时限内完成个人申报。
(三)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才错峰申报,对申报材料随报随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提交上一级审核部门审核。
(四)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原则上在评委会公布的接收材料截止期限5日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并提交评委会工作机构审核。
(五)答辩评审。各高评会工作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各级职改部门材料联审、抽查应在评委会召开5日前完成)组织召开职称答辩评审会议。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职改办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公示发证。评审会议结束后,由各评委会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和线下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原则上于12月31日前单独或联合各级人社部门印发职称资格文件,同时在信息系统完成电子证书用印工作。评审通过获得职称人员可在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登录下载职称电子证书。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甘肃农业职称改革方案,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甘肃农业职称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甘肃农业职称改革方案,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甘肃农业职称改革方案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甘肃农业职称改革方案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有什么好处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来源: 定西市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08-05-04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队伍,加快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农业机械、农村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经营管理等行业,身份为农民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第三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 *** 、农民 *** 、农民高级 *** 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参加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必须拥护中国 *** 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科教兴农,发展我省农村经济服务。
第五条 各级职称评定条件
评定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以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水平和农业技术工作资历,不受论文、外语和计算机等限制。
一、农民技术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农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学历者;或者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或农业广播学校、大中专院校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在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解决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且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超过本县(区、市)水平30%者。
3、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开展过现场技术示范、培训或经验介绍者。
4、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直以上部门表彰者。
5、在县级以上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者。
2012年甘肃省农业职称评定条件
需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或相关工作经验,出具相关工作证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4.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农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
求《农业部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具体内容
农业部关于深化事业单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位
根据 *** 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部实际,对深化部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部属事业单位是我国农业科技生产力的主要集中地,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加快改革步伐,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事业单位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出路。
(二)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以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为重点,在确定单位定位、调整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开展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形式、工作人员双向选择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收入分配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以及单位按需设岗、自主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现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基本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劳动管理运行机制。
二、建立和推行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三)聘用制度是对传统的固定用人制度的根本改革,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转变用人机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变国家用人为单位用人,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四)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事业发展、重点学科建设等因素、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调整内设机构,精干管理部门、强化业务部门、细化考核单位。 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单位内如植物结构比例,按需设岗、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按岗聘用、契约管理,使单位内部实现分层分类管理,利益责任明确。
(五)实行以聘用制为基础的岗位管理制度后,对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不再核定编制人数、内设机构数、中层干部职数、专业技术和工人 *** 岗位数,由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市场要求自主设岗、自行聘用。对依靠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收入以政策性收费为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可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办法。聘用流动岗位人员,要实行人档分离。
(六)建立辞聘解聘制度,使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解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辞聘,疏通单位人员出口,增加用人制度的岭和省,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三、引入竞争机制、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
(七)事业单位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采取竞争上岗、公开 *** 、推选聘用、直接任用等符合单位自身实际的任用方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把那些真正动业务、会管理,有开拓创新意识的人员聘任到中层管理岗位上。
(八)事业单位以竞争上岗、公开 *** 的形式选拔聘用中层管理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人事劳动司审核备案。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工部竞争岗位、明确上岗条件、公开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查,通过演讲测评、面试答辩和组织考察产生拟聘人选,并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对竞聘上岗的中层管理人员,要实行三至六个月的任职试用期。其职务任期可与聘用合同期限相同,也可以根据管理岗位的特点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确定不同的任期。
(九)依靠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收入以政策性收费为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在部核定的指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设立非领导职务岗位或确定享受相应级别待遇。实行聘用制以前的中层管理人员,在竞争中失去中策管理岗位的,除个别任职时间较长、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保留相应的生活及政治待遇外,其他人员应按新聘用的岗位确定相应待遇。
四、强化按岗聘用,推进制成制度改革
(十)深化事业单位支撑制度改革,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坚持个人申请、社会评价,公开 *** 、竞争上岗、单位自主聘用的改革方向,重点解决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论资排辈的问题;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化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 *** 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对专业技术岗位,要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作为上岗聘用的重要条件之一,不再直接与工作岗位和待遇挂钩。已设置为行政管理岗位的,一般不再重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十二)根据国家对各类事业单位投入方式的改革,对不同经费来源、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的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可按单位、系列、职务层次实行分类管理。
对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单位不同职务等级的任职条件和结构比例,组织成立聘任委员会,按岗位要求择优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其中一些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作为流动性、辅助性岗位进行管理。
对农业技术推广、技术监督和管理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管理方式,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经部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后,由单位聘任委员会按岗位择优聘用。
对新闻、出版、影视等宣传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在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选中按岗位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转制为企业的单位,由企业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和评审,可不受本单位岗位设置数量的限制。实行社会化评审的系列,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给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按人事部、农业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组织社会化评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十四)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要在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高资格低聘用。特殊岗位执业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对一些关键岗位,本单位没有符合上岗条件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实行公开 *** ,选择优秀人才,确保科研课题和项目的完成质量。
(十五)对于工勤岗位,要建立岗位等级规范,坚持考评结合、评聘分开,对国家规定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须在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
(十六)各类人员受聘的职务和所享受的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事业单位对受聘的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加强日常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灵活有效、符合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七)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逐步建立起重业绩、重贡献、重管理,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八)要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包干及新增工资提取办法,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进入市场,拓宽业务收入渠道,提高经费自给率。对收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事业单位,可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量管理办法,按照经济效益的增长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工资。
(十九)允许事业单位在不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改变工资构成和发放办法,将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和增资项目作为档案工资管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时,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情况予以介绍或计发退休费。
(二十)事业单位要逐步建立符合国家规定、适合本单位特点,能将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创造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对于转为企业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可在坚持工资总额增畅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实行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工资构成可由维持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工资、体现岗位责任大小和工作量的岗位工资以及体现职工工作业绩和贡献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合理拉开职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差距。
对于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要坚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贡献大小重新分配,进一步加大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拉开收入档次。
(二十一)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把人员成本纳入项目成本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高薪聘用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发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六、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二十二)事业单位对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鼓励他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入市场,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各单位对未聘人员要统一管理,区别对待。
(二十三)聘用新参加工作人员,聘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决定续聘或不再续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单位不再为其负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二十四)对实施聘用制前已在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待聘期间可采取内部转岗、岗前培训、进修学习、拓宽业务领域、创办经济实体、交由内部人才中心托管、进入人才市场等办法进行安置。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向其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并发给不低于当地 *** 规定的更低生活保障费。对少数因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可以病退;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单位批准办理提前退养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七、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
(二十五)部属事业单位类型多、差异大,人才密集,情况复杂。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稳定的大局。因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 〔2000 〕 1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 〔2000〕78号)精神,按照部里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在充分摸清本单位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实施。
(二十六)各单位党政负责同志要加强对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改革的重大措施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注意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改革。要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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