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 ***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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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 *** 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服务全省发展、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和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甘肃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省人民 ***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任期3年;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确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等相关实施规则,组织开展评审活动。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八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本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四)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本省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增设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和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各1项。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2项;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授奖占比分别为15%、35%、50%。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是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
(一)市、州人民 *** ;
(二)省人民 ***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四)中国人民 *** 驻甘有关单位;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符合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具有提名资格条件的其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择优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甘肃省评正高级职称时那些奖项有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以上奖项在2022年甘肃省评正高级职称时有很大的作用的,只要获得了这两个奖项,就会有很大的可能成功评上。
甘肃省2022年职称评审政策
一、时间步骤
2022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8月下旬开始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开启时间为8月25日24时,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全省评审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一)安排部署。按照《2022年度甘肃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高评会组建单位)于2022年8月25日前下发本系统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含中级评委会),对评审范围和层级(委托评审情况)、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评委会召开时间等具体事项作出具体安排。评审工作通知报省职改办备案。
(二)个人申报。9月30日前,申报人需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 *** 见信息系统“职称培训”模块《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职称使用说明书(申报人版)》)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中级职称同步进行,务必在9月30日截止时限内完成个人申报。
(三)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才错峰申报,对申报材料随报随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提交上一级审核部门审核。
(四)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原则上在评委会公布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的接收材料截止期限5日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并提交评委会工作机构审核。
(五)答辩评审。各高评会工作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各级职改部门材料联审、抽查应在评委会召开5日前完成)组织召开职称答辩评审会议。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的,应书面征得省职改办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公示发证。评审会议结束后,由各评委会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和线下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原则上于12月31日前单独或联合各级人社部门印发职称资格文件,同时在信息系统完成电子证书用印工作。评审通过获得职称人员可在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登录下载职称电子证书。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之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以及标准、计量工作等。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省级和厅、局(地区)级。
凡符合国家级奖励的项目,经审查后由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请奖,也可以通过行业归口部门向国家请奖。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即填补省内空白)甘肃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
2.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 *** 、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注:经济效益应以年净增利税或节约价值计算)第五条 奖励分三等:
奖励等级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奖状 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 证书3000元
三等奖奖状 证书1000元第六条 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的,报省人民 *** 批准,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的限制。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经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中央在甘的单位为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所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也可以按照省属归口关系进行申报。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程序同前款。
(四)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应随时进行,成熟一项,申报一项。
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应填报“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申报表”。属科技成果的,应附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技术鉴定证书》,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报告和成果应用情况及证明、论文等(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属推广成果应报送推广应用情况总结和推广应用该项成果的主要地区县级行政部门的书面证明。属科学技术管理的,应报送系统的总结材料或研究报告,以及应用证明材料等。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凡成果归属或署名意见不一致者,暂不奖励。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根据需要拨款;各地、州、市批准奖励的奖金由地方财政经费中开支;属省级各部门批准奖励的由各部门的经费中开支。
地、州、市(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地、州、市(厅、局)自行制定。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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