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乡镇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健康成长,加强全国乡镇企业家评选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是指由农业部授予的乡镇企业系统企业厂长(经理)的荣誉称号。第三条 凡属乡镇企业的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联户企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户办企业和乡镇联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的厂长(经理)、乡镇农工商总公司、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均可参加全国乡镇企业家的评选。第四条 全国乡镇企业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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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

二、勇于探索,开拓进取,治厂有方,积极推行和创造现代化经营管理 *** ,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水平;

三、努力学习和运用科学技术,善于培养和使用人才,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绩突出;

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关心职工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高;

六、守法经营,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成绩显著;

七、连续三年以上担任厂长(经理)职务,本人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业绩显著,并有圈套的社会影响。第五条 农业部成立全国乡镇企业家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乡镇企业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乡镇企业家评选委员会,负责考核、评选和推荐、申报全国乡镇企业家及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的工作。第六条 评选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搞地区平衡、行业平衡,择优评选。

评选应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办法,先由乡、县(市)、地(市)逐级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家评选委员会评选,并组织考核。经省乡镇企业局审定后,填写评选推荐表,加盖公章,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家审定委员会审定。

评选名额由农业部统一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七条 推荐乡镇企业家候选人时,必须征求当地人民 *** 的同意,并加盖公章。第八条 对全国乡镇企业家中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第九条 全国乡镇企业家的评选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第十条 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由农业部授予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一条 全国乡镇企业家可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规定的有关工资晋升、奖金、职称、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待遇。

荣获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的,可优先推荐为农业劳动模范。第十二条 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应当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挥表率作用。第十三条 对全国乡镇企业家和优秀乡镇企业家,每三年由农业部组织进行一次复评。对弄虚作假或犯有严重错误者,撤销其全国乡镇企业家或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以及所获得的部级劳模称号和有关待遇,并收回奖章、证书。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乡镇企业家的评选、表彰、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未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其他组织评选的乡镇企业家均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对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鉴定一次,并将鉴定结果于当年十二月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司。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应有计划地组织培训本地区的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提高他们的素质。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及评选委员会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地做好本地区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的评选、推荐工作,做到求实公正,不徇私情。自觉 *** 各种不正之风。违者,取消其评委资格。第十七条 企业厂长(经理)不得托人情、拉关系、请客送礼、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第十八条 省、地、县级乡镇企业家的评选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乡镇企业家、优秀乡镇企业家评选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有权发职称证吗?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有权发职称证。乡镇企业管理局评的中级职称,只有本地或者是乡、县内才有效。企业有自己的用人自 *** ,对专业技术人员有自己的评价体系也很正常,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评价给予雇员相应的待遇。但是想评上国家认可的职称,根据属地人社部门的规定,通过档案关系,递交当地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职称证书相关资料

由各级人事部门颁发,评审工作由各地区级职称办、人事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其它机构进行。职称是一个人工作能力以及工作贡献的象征,等级越高也就代表能力越强贡献越大,更具有通用性的还是人社局职改办,这也是明文规定的工程师职称申报的主管部门,可以全国通用。

昆明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之一条 关于税收及工资费用问题:

1、新办乡镇企业甘肃省乡镇企业局职称入库,除生产烟、酒、糖、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轻便摩托车、鞭炮、焚化品的企业,其余企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二年甘肃省乡镇企业局职称入库;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减免。

2、免税期满后,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如获国优、部优、省优产品称号的,可报经税务部门同意,适当减征所得税。

3、乡镇企业的职工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其应增加的技术职务津贴,允许列入成本。

4、乡镇企业的业务活动费,可按销售收入总额的1%提取,在费用中列支。

5、县(区)、乡兴办的乡镇企业,可根据企业情况在利润总额的10%以内计提“以工建(补)农”基金,原则上“县提县有、乡提乡有、区提区有”,由各级 *** 掌握专款专用。

6、乡镇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省 *** 云政发(1986)54号文件的精神适当予以放宽。由县(区)财政、税务、乡镇企业管理、劳动人事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但要注意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第二条 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发展乡镇企业基金。对市财政局历年发放的乡镇企业周转金及财政贷款,由市财政局、乡镇企业局进行清理、收回,作为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今后,每年由市财政局核定50-100万元,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县(区)、乡(镇)按此精神确定自己的发展基金数额及来源。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监督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专款专用。第三条 银行应该增加贷款,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经市人民银行批准,乡镇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债券,农村信用社和乡镇企业也可以举办多种形式的基金会,发展民间借贷、调剂资金余缺,对户办联户办企业予以积极支持。第四条 乡镇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上缴的各项费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摊派费用和实物。企业对乱摊派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控告。第五条 放宽联营企业的有关政策,促进乡镇企业横向经济联合:

1、凡资金、能源、原材料有保证,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联营项目,经联营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并确认合乎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后,由县(区)主管局和县(区) *** 审批,报市乡镇企业局备案。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联营项目,由县(区)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和市乡镇企业局审批。

2、本市工交商企业的名、特、优产品或“短线产品”需要扩大生产能力的,应优先考虑在本市乡镇企业安排扩散产品或组织联营。

3、经批准新办的联营企业,可按照省 *** 云政发(1984)103号文件及市 *** 昆政发(1987)78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免税的优惠规定。其中:联营一方为新办乡镇企业,另一方为老集体企业的,可比照新办乡镇企业的免税规定执行;国营企业与老乡镇企业联营的,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国营企业免征企业调节税,所得税按40%税率征收;凡国营、集体企业以投资形式与本市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地区乡镇企业联营的,其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所得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免征所得税,并可申请减免能源交通基金。凡在上述贫困地区从事新办开发性企业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一律免征所得税。

4、经批准的城乡联营企业,可以执行城乡集体(乡镇)企业财会制度,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在税前列支。第六条 县(区)乡镇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或“三来一补”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1、乡镇企业发展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以及“三来一补”项目,享受省、市人民 *** 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2、本市外贸出口产品的加工任务,应优先安排本市乡镇企业生产。

3、承担外商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所得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第七条 有关乡镇企业的人才、物价、土地问题:

1、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搞活人才流动。有关的优惠政策按市 *** 昆政发(1988)9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乡镇企业依靠议价购进原材料组织生产的产品,除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价格可按“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原则处理。

3、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由各县(区) *** 统一规划,按《土地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对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给予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规划市区以外的,可免征城市配套费;在规划市区以内的,应缴纳城市配套费,对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报经批准后适当减免。

[甘肃省]甘肃省乡镇企业局职称入库,甘肃省职称评审申报管理系统

以前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发的中级职称现在投标能否使用?

只要对投标有利的文件证书等都可以用,只不过要看专家是否认。地方和地方不一样得要看情况,